53歲男子在2018年辦理公屋入伙手續時聲稱已婚。然而,四年後,當他申請刪除前妻的戶籍時,揭發了他在當年辦理公屋入伙手續時正在辦理離婚手續。他被指控「在申請房屋租契時作出虛假陳述」,並在觀塘裁判法院接受審判。
辯方提出,被告在辦理入伙手續時曾提及他正在單方面辦理離婚手續,且無法聯絡到太太。當時的房屋署職員表示會跟進此事,但最終被告仍獲得了住戶的鎖匙。職員表示無法確切回憶,但如果他們當時知道情況,一貫的做法是暫停辦理入伙手續。裁判官劉淑嫻裁定表證成立,即表示有證據證明被告在辦理入伙手續時作出虛假陳述。
申請公屋虛假陳述
承認事實指,被告於2010年12月6日向房屋署遞交公屋申請書,其後在2013年申請增加家庭成員,包括妻子及女兒。被告婚姻狀況於於2018年有變,他獲批法援,協助辦理與魏苑娜離婚手續,並於同年2月遞交離婚呈請書。 同年7月31日,被告獲分派觀塘安泰邨豐泰樓一公屋單位。及後於2022年9月21日,被告向房屋署遞交刪除家庭成員申請書,要求刪除其前妻的戶籍。
案發時於安泰邨屋邨辦事處任職的房屋事務主任董卓傑作供指,他在2018年7月31日為被告辦理入伙公屋手續,負責核對被告的入住公共房屋聲明與申請公屋輪候冊的資料是否吻合;而若然資料有更新或出入,就會暫停辦理入伙手續,將檔案交回公屋申請分組處理。
辯方代表大律師葉家齊盤問時向董指出,當時核對完資料後,被告曾表示正單方面辦理離婚,但聯絡不上太太,董表示不記得;辯方再指出當時董回覆「幫你跟進下」,董則表示不同意,又指若有準住戶向他提及其婚姻狀況有變動,他會即時暫停入伙手續。葉大狀指出,董的證供是出於一貫做法,而不是回憶當日發生的事;董同意。
葉家齊續指出,當時表格上妻子的簽名是漏空的,而事實上簽署旁邊亦沒有董「打剔」的確認;董同意旁邊並沒有「打剔」,又稱「但係唔會㗎,佢應該係填好晒」,程序上應該要核對所有資料。
裁判官劉淑嫻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指現時往返中港兩地從事帶貨工作,而他至2014年開始已與前妻分居,至今都沒有見過她,後來因打算與新女朋友計劃將來,把租契找出來時,才發現前妻仍在公屋戶籍上,遂辦理刪除家庭成員手續。
馮續指,在填寫表格時並沒有仔細查看表格上的細字,所以沒有看到有「正辦理離婚」的選格,但因通常在內地填寫的婚姻狀況只有已婚或未婚,故而填了已婚;在案發當日遞交表格時,需要妻子簽署的位置是空白的,打算詢問職員如何填寫。葉家齊問到為何表格後來會有妻子的簽署,馮表示「唔知,呢個好明顯唔係佢簽名啦,佢簽名好秀氣」。
被告馮偉新被控於2018年7月31日,申請房屋條例(第283章)中的租契時,於安泰邨屋邨辦事處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聲稱你的婚姻狀況為已婚。
這項指控意味著被告在申請公屋租契時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聲稱自己已婚,而事實上卻正在辦理離婚手續。虛假陳述可能會被視為欺詐行為,並可能導致相應的法律後果。
案件編號:KTS20348/2023
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所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因此而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