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法院早前先後裁定,禁止將同性配偶列為家庭成員的公屋政策,以及同性配偶未能成為居屋單位合資格住戶的政策,均屬歧視和違憲。房委會就兩宗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訴,今日(17日)早上被上訴庭駁回,意即維持原審裁定兩名同性伴侶勝訴的裁決,房委會並須支付訟費。

兩名同性配偶欲以家庭成員身份作公屋及居屋申請時,房委會拒接納他們成為單位的合資格住戶,他們認為政策存在不公屬違憲,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被裁定勝訴。房委會就兩宗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7日)頒下判辭,駁回房委會的上訴,意即維持原審裁定兩名同性配偶勝訴的裁決。

同性伴公屋:原審官裁同性與異性結合存不同待遇
是次共涉及兩宗案件,就涉及申請公屋的案件中,申請人Nick Infinger和丈夫在加拿大結婚後,在港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惟答辯人房委會指他倆不符「夫婦」定義,拒絕其申請。案件在原訟庭聆訊時,原審法官認為房委會的做法,確令同性與異性「夫婦」存在不同待遇,有違公平原則,故裁定申請人勝訴。房委會就此提出上訴被駁回。

同性伴公屋:原審官指不應因性取向受到歧視
另一宗涉及居屋申請的案件,申請人李亦豪和同性配偶在英國作民事締結登記後,因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李無法把丈夫加入成為其居屋單位的合資格住戶。該案原由李的丈夫吳翰林提出,但吳後來去世,李取替吳成為申請人延續案件。

原訟庭法官早前裁定,憲法雖然保護異性婚姻,但不代表個人會因其性取向而受到歧視,亦不等於可以歧視同性配偶,且同性及異性婚姻均對房屋及聯名置業有同樣需求,認為政策屬違憲,裁定李勝訴。房委會亦有就本案提上訴,同樣被駁回。
李得知裁決後發表聲明,稱對今天的裁決表示感激,可惜吳已不能經歷這一切。李又稱本案已歷時4年,希望房委會不要再就案件上訴。
同性伴公屋:終院早前裁定港府未提供途徑承認同性配偶屬違憲
近年出現不少爭取同性配偶平權的案件,亦漸獲法庭接納,不少亦被裁定勝訴,其中一單近期較觸目的案件,由關注同志權益的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提出,他指同性與異性伴侶關係本質沒有差別,若港府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外,或會令人覺得兩種關係不平等,他因而提出司法覆核。岑的案件歷數年的聆訊,終審法院上月5日終以大比數裁定岑部份勝訴,認為港府沒有提供其他替代途徑承認同性配偶身份屬違憲。雖然裁決始終未確立同性婚姻。但有同志平樣組織認為岑的案件已屬重大勝利。

而本案在上訴庭訴聆訊時,法官亦曾言會待岑案裁決才下作裁決。
案件編號:CACV81/2020、CACV362/2021
上述兩宗司法覆核案均由高院原訟庭裁定勝訴。其中一名加拿大申請人Nick Infinger和丈夫在加拿大結婚後,在香港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被房委會以申請不符「夫婦」定義拒絕。另一宗案件申請人李亦豪和丈夫在英國結婚後,因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李奕豪無法加入丈夫的居屋單位成為住戶。該案原由李的丈夫提出司法覆核,但其丈夫去世後,李取替成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