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內地公屋.jpeg
房署打擊濫用公屋,近日就懷疑瞞報在內地擁有物業的個案,去信內地相關機構查詢,得知有關家庭在廣東省擁有住宅及商舖。
房署指有關家庭資產淨值超過公屋申請限額,已向他們發出遷出通知書,並正跟進檢控,房署亦會積極考慮,在輪候冊申請人抽查是否在內地擁有物業和資產。
截至二月底,房署覆核了約59000公屋戶,當中約190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中有60個單位已被收回,房署已向約20戶發出遷出通知書及跟進檢控,餘下約110戶會按序跟進租約管制行動及檢控。
各位師兄,師姊,小弟有事請教,本人己上公屋一年有多,如果離婚後,係咪一定要第一時間同房署報返?如果係雙方和平離婚,可否不用除名,共住一屋?🙏🙏
鑑於離婚問題複雜,房屋署(房署)會視乎個別情況,依據常理,以靈活方法處理該等個案。
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
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房署職員會透過面談向離婚人士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以下段落所載的資料只供一般參考之用。
不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
內沒有認可住客選擇與其共住的單身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然而他/她可申請下列的安排:
倘離婚夫婦均各自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雙方均獲戶籍內一名或以上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選擇與其同住,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在獲配各自的公屋單位後,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雙方均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註),包括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以便釐定繼續租住公屋資格及應繳的租金水平。
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或未能符合「住宅物業權審查」規定的一方須遷出公屋單位。倘並無擁有物業的一方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他/她可以申請在新界區中轉房屋暫住,惟居住期不得超過一年(期間須繳交市值暫准租用證費)。
倘離婚雙方均未能符合條件,他們可以撤回有關要求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的申請,並須自行解決住屋安排。
「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不適用於同居租戶或認可住客(如戶籍內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個案,有關家庭須自行解決其住屋安排。承租人的租住權不應因為認可住客的離婚而被剝奪。通常,與承租人無直接關係的離婚人士(如姻親)須遷出公屋單位及刪除戶籍。
若申請離婚的個案涉及的法律訴訟程序需時很長,而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帶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急切需要居所,房署會按社署的推薦,從體恤安置轄下「有條件租約」計劃配額中,為他們安排暫時入住另一公屋單位。由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有條件租約」政策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下列類別的已提出離婚呈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有條件租約」的受惠人士須通過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申請公屋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符合「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並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權,方可把「有條件租約」轉為正常租約。
未能通過規定的「有條件租約」受惠人士須退回公屋單位。然而,若他/她仍然有資格獲「體恤安置」,房署會把在「有條件租約」下出租的單位以正常租約批租。註:首次申報或不足2年。
可以申請中轉屋
可以接受共住一屋就唔駛搞離婚啦……兩個人坐低再好好傾下係咪要行到呢一步……話就話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但為咗間屋可以繼續一齊生活,係咪真係要去到離婚呢?
分居期間應該係可以繼續住,可以拎到絕對令正式離先申報;分居(房)期間都仲係夫妻關係,或者分居期間「和好」決定唔離婚都得……
我反而想請教
怎樣可以這樣和平地又保留了良好關係地離婚
大叔的愛咁,老公中途轉基,老婆支持佢,都可以既,
又或者劉家昌同甄珍咁,離左婚十幾年,為左個仔同無事一樣
有冇小朋友?如果有小朋友通常都會判畀帶小朋友個。
假結婚 吾通話你聽?
為公屋去到咁盡?
第一段婚姻結束忘記申報婚姻狀況,現在跟現在的丈夫因為疫情關係耽擱好久才能回香港處理。
目前已有兩個小孩,不知道目前要如何處理現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