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version="2.0"><channel><title><![CDATA[小提琴導師被收回公屋 零水電慳家女提覆核被拒兼須付堂費]]></title><description><![CDATA[<p dir="auto">2023年，鄧慧賢搬入天水圍天慈邨慈心樓一間單人公屋單位，展開她的新生活。然而，僅一年後，房委會在2024年10月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指其單位在長達169天的調查期間，有163天無用水紀錄，144天無用電紀錄，且18次突擊家訪均無人應門，懷疑她未將單位作為主要居所。房委會更發現，鄧未有每天清理信箱，並在不同區域的便利店繳交租金，這些「生活痕跡」均指向她未持續居住於單位。</p>
<p dir="auto"><img src="/assets/uploads/files/1754494446265-%E5%85%AC%E5%B1%8B%E5%B0%8F%E6%8F%90%E7%90%B4%E5%B0%8E%E5%B8%AB2.jpeg" alt="公屋小提琴導師2.jpeg" class=" img-fluid img-markdown" /></p>
<p dir="auto">鄧慧賢是一名小提琴導師，工作地點不固定，生活方式極簡。她自稱因節能原則，不使用電視機、WiFi、家居電話，甚至不為雪櫃插電，夏天僅靠開窗和手搖扇降溫。她還表示，因需照顧患病的母親及幫忙照顧妹妹離婚後的外甥，經常早出晚歸，導致錯過房委會的家訪。鄧強調，她確實在單位內居住，主要用於睡眠，但房委會的調查未考慮她的特殊作息時間，屬程序失當。</p>
<p dir="auto">鄧慧賢導師向上訴委員會提上訴被駁回，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收回其單位的決定。導師早前在聆訊時陳詞稱她過著沒電視機、WiFi和家居電話，雪櫃也沒有插電，夏天亦不開冷氣，平日早出晚歸，才未遇上家訪。房委會則強調導師未能證她在單位居住。暫委法官林展程在高等法院頒判辭，認為女導師的部份證供難以令人信納，認為其論點並無爭辯之處，拒絕頒下覆核許可，並下令她須支付房委會的訟費。</p>
<p dir="auto"><img src="/assets/uploads/files/1754494452605-%E5%85%AC%E5%B1%8B%E5%B0%8F%E6%8F%90%E7%90%B4%E5%B0%8E%E5%B8%AB.jpeg" alt="公屋小提琴導師.jpeg" class=" img-fluid img-markdown" /></p>
<p dir="auto">法官指出，鄧提出的證據中，包括她提到某時段的溫度，及政府建議開冷氣機的溫度，以支持她晚上不開冷氣機的說法。但法官認為，這證據對她的申請沒有幫助，因為法庭要考慮的是，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時，在現有的證據下，是否有可被覆核之處。鄧是否有開冷氣，並無相干或決定性的影響。</p>
<h3>鄧稱她只是巧合不在家</h3>
<p dir="auto">鄧提出多項理據，包括指房委會的調查時間不全面，屬程序不妥和辦事疏忽。鄧質疑，突擊家訪未有涵蓋深夜時段，即晚上12時至早上6時，也沒有在星期日進行。鄧指，她的生活主要圍繞工作和照顧家人，房委會進行18次突擊家訪時，她巧合不在家中，但不代表她不是經常居住於該單位內，而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沒有考慮她實際的作息時間。</p>
<h3>官指房委會亦有考慮各項因素</h3>
<p dir="auto">法官則指，假若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只考慮突擊家訪的結果，收回公屋單位的決定是不合理，但房委會是整體地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突擊家訪和單位的水電用量低；而上訴委員會除了考慮房委會的決定理由外，更考慮鄧和其母親的作供，才駁回鄧的上訴，因此看不到，兩者的決定有何不合理，特別是鄧的部份證供難以被信納，如她一時說在單位煲水，一時又說沒有。</p>
<h3>認為會方程序上並無不妥或疏忽</h3>
<p dir="auto">法官續指，房委會沒有法定責任，安排其他時間進行突擊家訪或預約家訪。要作出甚麼調查或怎樣作出調查，是行政機關的決定。法官指，考慮單位的水電用量和突擊家訪的結果，房委會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沒有程序不妥，或辦事疏忽。</p>
<h3>水掣失靈不會影響水錶讀數</h3>
<p dir="auto">此外，鄧又質疑房委會以其單位的水電用量底作為證據，但未曾入屋考察，一方面罔顧水錶失靈，另一方面未有考慮單位內省電裝修設計。法官認為鄧單位非水錶失靈，而是水掣失靈。水務署的信件亦顯示，水掣失靈不會影響水錶讀數的準確性。</p>
<h3>認為會方在考慮整體證據後才作決定</h3>
<p dir="auto">法官又在判辭指，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在考慮整體證據後，才不接納鄧的說法，包括房委會人員查訪期間，共有144天錄得「零」耗電量。而在2024年3月7日至同年8月22日的169天中，共有163天錄得「零」耗水量。此外，鄧有雪櫃卻完全不用，認為鄧的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p>
<h3>聲稱受嚴重精神壓力反要求賠償</h3>
<p dir="auto">鄧在入稟狀指，房署決定涉程序失當，罔顧她須照顧家人而早出晚歸。她又指她因節能而沒有安裝電視機，亦會拔掉雪櫃電源，夏天時開窗睡竹蓆撥扇，加上當時水錶失靈，因此水電費偏低。她指，單位被收回令她蒙受嚴重精神壓力，甚至萌生自殺念頭，要求法庭推翻房署決定，並就其精神損失索償。</p>
<h3>稱要照顧母親而早出晚歸</h3>
<p dir="auto">鄧在聆訊時進一步解釋，稱她需要照顧母親而早出晚歸，所以用水量低，又指家中電燈2023年購入後，充電後一直用至現在。她家中無電視機、無WiFi，亦無家居電話，雪櫃沒插電，手機在工作地點充電，到胞妹家中洗澡和洗衣服。</p>
<p dir="auto">認為只憑其水電用量低而作定斷不公</p>
<p dir="auto">鄧強調，她只在單位睡覺，所以少用水電，認為房署只憑水電用量低、其交租地點，及其出入境紀錄等非直接證據來判斷她濫用公屋，認為並不合理。</p>
<h3>房委會認為鄧未能證她居於公屋</h3>
<p dir="auto">林官關注鄧聲稱早出晚歸，曾問房委會是否嘗試凌晨家訪，房委會回應凌晨家訪會有安全考慮，但房委會已曾3次在晚上8至10時造訪，最早亦試過在早上7時40分到鄧的單位，但均未有人應門。會方重申鄧有近半年零水費及多日零用電量，上訴委員會考慮過多個因素才作出決定，認為鄧需說服上訴委員會接她確居於單位，但上訴委員會認為鄧未能做到。</p>
<p dir="auto">案件編號：HCAL 953/202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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